二週84H+二週84H=28天168H,再加二天各7H,所以每月法定工時為182H,請問為什麼最後二天各7H而不是8H?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正常工時為兩週84小時,兩週各休一日後為12日,84/12=7。因此,最後二天各7H而不是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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