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有12名員工於5月份由健保局財稅比對 後通知逕調,本公司依法辦理申覆作業,主張年終獎金為恩惠性給予,非工資,應惕除於月投保薪資之外。二、健保局函覆,因本公司年終獎金計算公式有加入考績等第做為加發獎勵依據,故屬勞務之對價,屬於工資範籌。三、請問:健保局函覆中對於工資之認定是否超越法的定義?
所詢健保局之函覆及對於工資之認定,並未超越法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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