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接任人資一職,加班費的計算為前2小時以1.33計算後2小時以1.66計算,但目前均以1來計算,請問這樣會對公司有什麼影響?若是對公司是不好時我要如何作業才會使公司及員工都雙贏?
1.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2. 目前均以1來計算,於法不合,必須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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