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訂有離職管理辦法,目前想將員工離職預告日延長,例如「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想改成二十日前預告之,請問是否可行?不可行原因?謝謝
不可行 勞基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應準用即不得任意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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