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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否有違法解僱之疑慮  2013/5/2
 
 
Q

 公司門市會計和美容師藉工作之便,私下轉換客戶課程並記錄成可領取奬金之單據(美容師偽造顧客簽名及開立不實之課程消耗單),致公司有金額上損失,在調查時會計跟主管承認有這樣的事情,於是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與會計解除勞動契約,當天口頭告知且人員簽了離職申請書,公司告知保留法律追訴權,而後會計申請勞資調解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單,至調解會時更是全盤否認與美容師有共同製做假記錄,只說她只是KEY單人員,美容師給什麼單她就KEY什麼單,對偽造文書之事完全不知情,且離職申請書是非自願情況下簽的,調解委員也告知,公司當下並沒有開立解僱通知書,所以有違法解僱的疑慮,且離職申請書是員工非自願情況下簽名也不成立,我想請問口頭告知不是就己經形成了嗎??還有會計本身也有簽離職申請書確認難道這樣不是正常的解僱管道?一定要再發解僱通知書嗎??公司這樣有違法解僱嗎?明明員工是有違法的~~

 
A  

雇主如已依勞基法第12條情節重大規定解僱員工,並以口頭告知當事人,解僱效力即已發生,離職申請書應解為當事人「已離職」之證明,非「自願離職」之證明。即離職申請書非員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



陳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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