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日數是依據人事行政局公布之行事曆.試問這樣禮拜六.日有加班情形是如何計算?是當天薪資是1+1還是1+2?
一、上班日數依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政府機關行事曆採周休二日,係優於勞基法的兩週84小時,這樣禮拜六加班,如係多出來的休息時間,亦即該日如係因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少於法定正常工時所生者,其未逾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之部分,其加班費應如何計給,法無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另行協商訂之。 二、有關星期日如為7休1之法定星期例假日,依法不能工作,如有工作加班事實,除違法外,加班費仍應加倍發給;至於星期日如非為7休1之法定星期例假日,經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工作,其加班費應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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