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老師您好,延續上提提問,以下問題煩請指導: 【........如果是臨時叫他於6月7日離開,可能還要另外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即15000元。以上。】1. 若是在試用期內還是要給付代通知金嗎?2. 代通知金的相關法規在哪裡呢?
1.在試用期內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2.有關非提前一個月通知而是臨時通知員工離職,可能還要另外再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規定,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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