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簽訂定期契約3個月,契約到期再於第92天重新簽訂定期契約,是否合法。其是否為接續之年資謝謝 老師
勞工從事之工作具繼續性者,依勞基法第九條規定,雇主僅得與其簽署不定期勞動契約,不得簽署定期勞動契約;勞工從事之工作具非繼續性者,雇主得與其簽署定期勞動契約,依法院判決,定期契約期滿未中斷三個月,再另訂新約者,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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