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要求提出公司員工出勤紀錄,但公司副理級以上人員無需打卡。請問:1在所有法令中有規定提供勞務或受到指揮監督者須打卡或簽到佐證出勤紀錄嗎?且該紀錄需保存1年以上?本公司是否已違反法規規定,罰則為何?2本公司駐外業務代表及其他無需無打卡者可用何種方式證明其出勤狀況?3一般企業中很多高階主管皆無須打卡出勤與法令相牴觸下企業可已何種方式執行以避免觸犯法規?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故貴公司副理級以上人員或一般企業中的高階主管,如為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雇主即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至於有關駐外業務代表出勤管理之疑義,涉及外派國家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之競合關係及處理原則,需要進一步解說,建議可以參加協會平日班(企業員工外派、借調及使用派遣人力之法律關係)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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