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係依據勞基法第24條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
    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加倍發給之。
加班之重點在於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若公司制定完整之加班管理辦法,規定加班之申請模式時,員工必須依據規定之內容申請加班費,若未依據規定辦理,僅是打卡時間逾下班時間,將被視為處理私人事務,不屬於加班之時間(加班管理辦法須規定此狀況)。
 
若公司未制訂加班管理辦法時,亦無其他可資證明之規範,如勞資協議、行政公告&hellip等,則員工憑打卡時間逾下班時間後,即主張要求加班費之問題,須以實質認定之方式解決,如:
1.    員工如此行為,公司是否經發給過加班費?
2.    員工如此行為,是否確實有加班之行為(工作記錄表或生產日報表&hellip)?
3.    若陷入各說各話時,是否有人證或物證可資證明,均無人證或物證時,最後有可能會單純的以卡片作為證據,判決雇主應給付加班費,畢竟員工有證據(卡片),而雇主無證據。
所以制訂公司內部各項管理辦法,應是日後解決各項勞資爭議之依據。
可參考下列課程:
人資各項管理規章 制訂技巧與辦法實務
張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