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我有先查過Q&A,但仍有些疑問想詢問,公司招募人員於錄取後是有先告知需參與為期二週80小時之職前訓練,且每週結束時會有測試,需二次測試通過後,及同意簽約上班,才能領取受訓期間之薪資(這也有簽合約,但因薪資部份有誤,故而尚未簽訂),並要人員簽一份職務說明,內容除了工作出缺勤等等相關事宜,且還有含試用期間三個月,如於期間離職須賠償一萬元的人員訓練費用。
不知道上述之問題是否有違反法令,且簽那些相關合約,不知道能否不簽?假設當下不簽訂,公司就拒絕錄取,那這不知是否有方式可以解決?(這問題是沒有遇到,畢竟公司叫人員簽什麼,就算看仔細內容後,大多應該都會簽,所以想請教要是之後遇到這種事情,是否能拒絕公司,且不影響錄取。)
謝謝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