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勤獎金性質上屬於工資及平均工資,按月計酬者如其每月工資為19,047元(含全勤獎金),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按19,047元每月除以30除以8之每小時79.3625為基礎,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惟按時計酬者是否將全勤獎金,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中去計算加班費,勞委會並無解釋,實務上仍有爭議。)
 
2.至於夜班津貼性質上屬於工資及平均工資,按月計酬者應納入工資及平均工資。
(惟按時計酬者是否將夜班津貼,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中去計算加班費,勞委會並無解釋,實務上仍有爭議。)
 
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