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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馨老師 您好 想請問您的是~~ 1.我們公司對於所有行政人員均施行所謂責任制(不打卡,不給加班費),當然我們的工作性質很一般,並非像您課堂上提到的飛行員或空姐,護士等職務,而公司既然以責任制定義之,重點乃為了可以不給加班費,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如果日後有員工提告,公司是不是站不住腳呢?雖然公司對於某些加班情形有給予可以補休之規定,但規定加班超過4小時才可補休。這樣是OK的嗎? 2.選舉當日出勤的員工,公司一定要補假嗎? 這法律上有規範嗎?我們公司因為營運人員是需要輪班的~而他們的班別更是有好幾個不同時段,當然只要該些同仁上班時間落在8:00~17:00間,縱使只有1分鐘,公司就補給1天假,而有些同仁是選舉當日晚班人員(23:00開始上班或18:00開始上班)我們公司認為那不該補假,當然員工是很有意見的 所以想請問黃老師~~~我們公司這樣的做法有違法嗎?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