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師:一、若公司內部管理辦法明確訂定,績效不佳連續達三次以上者,將降職等降薪再訓練之規定是否與勞基法有所抵觸?是否合法?二、相關延伸問題,員工於任職後因考續優良晉升為較高職等及職位,日後若考績不佳者是否可再降回原職及原薪?是否有抵觸勞基法?三、有關辦法之修改或新增,是否適用辦法實施前到職之員工?需注意什麼?四、曠職是否可加倍扣薪?
約定未達一定業績標準,降職等及薪水,並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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