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請員工至國外出差,從家中出發至國外目的地飯店期間, 員工搭乘交通工具移動的時間若超過正常工時,公司是否須支付加班費給員工?
因察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與內政部(76)民國 76 年 06 月 04 日台內勞字第 506181 號函釋,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資發給標準略以:「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
但是出差期間已依公司規程提供出差津貼給員工,公司是否還需就用餐、休息時間、移動時間或搭乘交通工具時間等依照勞基法支付加班費給員工呢?
另、公司規程內若訂立國內外出差利用休假日移動時,以代休方式換休,是否有違反勞基法之慮?
煩請協助詢問解惑,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