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轉黃馨老師: 關於建教合作的實習生管理相關辦法 有些學校要求不需付給薪資 只求實習機會 但在雇主與學校方面同意簽約之後 另 校方要求代為投保勞健保 投保金額該以和為基準另 是否有最低工資的限制 與其他正職員工是否該享有相同福利 再 發生職害時 又可享有任何保障? 謝謝
依勞動基準法第69條規定技術生準用該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故貴公司之建教合作的實習生如屬勞基法第64條之技術生則應依前開規定為其辦理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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