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公司訂有員工優退條件(較勞基法53條規定寬鬆),說明勞工符合優退條件者,得經公司同意後申請自願退休。
目前公司欲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對該符合優退條件之員工進行資遣處理,而非優退處理(當事人不知公司近期有此動作,而未提出優退申請。),請問公司是否合法?由於資遣基數1而退休基數為2,勞工可領走的退職所得變少了。
另外,如公司以優退方式辦理勞工退職(即勞工提優退申請,公司也同意了),則勞工還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嗎?公司無需資遣通報,當然就可以不用出具非離職證明以為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用,對吧?
煩請撥空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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