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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您好, 以下有幾個問題詢問...
問題1:勞工職災傷病給付是屬於「薪資補償」、但是給全薪勞工反而無法請領,因為已取得原有薪資或報酬是無法請領的,該不該給薪?
問題2: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不能墊付,給錢又不能申請,那是不是先不給,等申請補助到勞工帳戶,再補足差額,這樣好像又對勞工不公平,畢竟公傷住院又沒錢領~太矛盾了吧?
問題3:承上,如果支付了薪資補償,是該勾選取得部分薪資或報酬還是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取得職災補償??
問題4:勞資雙贏的方式是不是雇主前三天給全薪之後給薪30再向勞保局申請70?
問題5:傷病給付申請書注意事項有提到“取得原有薪資者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公司作帳仍以薪水名義支付該位員工會影響嗎?
以上~~再麻煩了!!謝謝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