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坊間有一些公司,每個月所扣之職工福利金,超過職工福利金條例標準,例如每月份薪資2萬元,應扣福利金0.5應為100元,但公司卻扣300元,請問:一、雇主此行為有無相關罰則?二、可否要求返還?三、職工福利金在扣款時,是用經常性薪資來計算嗎?坊間許多公司是以投保薪資來算,請問正確計算方式為何?麻煩老師。
1、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規定,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2、因此,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3、至於超額扣薪部份,可透過勞資會議處理。 4、職工福利金在扣款時,應依勞基法工資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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