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勞基法49勞規定不可使女性妊娠勞工於夜間十點到昱日六點從事勞務,那請教老師幾個問題:1.女性勞工懷孕妊娠如何認定?方便雇主調班。2.如女性勞工事前已知懷孕,但未告知公司主管,於大夜班前一日才告知,並未主動提出換班,由於主管業務繁忙忘了隔日該名員工上大夜班,現這名員工事後流產,反求償公司因為排定大夜班之情事導致流產,想請教老師該員工之訴求是否合理,公司應負什麼責任?(ps該月有只有一日大夜班)
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懷孕女工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日6時工作,是強制規定,因此不能排大夜班是確定的,至於員工因值夜班而致流產,是否要賠償,牽涉雇主管理規定是否有依勞基法第51條之規定,如輪班如員工懷孕應告知雇主調動輕鬆工作,如有規定而員工隱匿不報,責不在雇主,但雇主未為提示,且員工已告知雇主,雇主疏忽仍有違反第49條之規定,但是否是造成員工流產之原因,是因果關係的問題,需要鑑定。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