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貴協會某位講師於課堂上說明,如果同仁罹患癌症,只有在「門診治療」的時候才可以請住院病假,門診治療結束後應該就要回到公司上班,在家休養期間不得請住院病假。該講師強調本條文中載明「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因為【或】字的緣故,所以只有懷孕需安胎者才能在家休養並列入住院病假計算,罹患癌症者門診治療後在家休養期間不能列入住院病假。但經向勞委會條件處查詢的結果,本條文正確解釋應為「罹患癌症與懷孕安胎者,門診或休養【都可以】併入住院病假計算」,故罹患癌症者門診治療後在家休養期間亦可列入住院病假計算。
以上條文請貴會講師再作確認,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