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A君於97/5/30到職,欲於102/9/30離職 其於公司工作年資已滿5年,特休假每年依協議比例休假 98/5/31~98/12/31給予4天特休(7天x7/12月) 99/1/1~99/12/31給予7天特休 以此比例類推 101/1/1~101/12/31給予10天特休 102/1/1~102/12/31給予12天特休 但員工主張: 1.依勞動基準法102/5/31起及享有14天年假 2.其年資滿五年依勞基法計算五年特休假1~5年總數應為48 天,但公司比例換算儘給於42天 故主張應補給不足的6天年假薪資或休假! 請問:員工這樣的主張是否合理?是否依法有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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