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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管理】請育嬰假特休假計算問題  2013/10/29
 
 
Q

 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我司有位員工於2010/03/29到職
特休假有9天。但該員工於102/04/15提出半年的育嬰假申請,於2013/10/16復職,請問該員工特休假仍然是9天嗎? 還是有4.5天呢?
(因為我司是以年度計算的,因該員工有半年的未出勤,是否可以扣除半年未出勤的特休呢?)

 
A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特別休假天數可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另公司之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所訂立之特別休假天數亦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之基準。
工作規則中可加註 『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等文字規定,減少勞資糾紛。
建議參考下列課程
員工各種假別管理及法令處理規範



張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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