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資遣於二十天後的11/17(日)離職,退保表於11/14(四)寄出,附上公司函文說明,請勞保局於11/17(日)退保。11/18(一)查詢發現勞保局11/14(四)即退保,勞保承辦人告知未收到函文,依勞保條例郵戳退保,詢問是否有解?
勞工保險是採行申報原則,依該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因此11/14寄出退保申報表,其保險效力之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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