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意外,肇因於自己騎車不小心跌倒,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情事之ㄧ者(詳如下述共9款),係屬通勤職業災害,其衍生必要醫療費用(包含後續回診費用),全屬公司負擔無誤。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相關課程可參考 職業災害之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