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有一員工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而申請職災補償,狀況並不嚴重且年資約2個月,但主張在家休養一年,雖然期間可以申請職災補償,但在該員態度上已有明顯差池,而該員及家屬爭取的並非工作權反倒是不提供勞務而獲得薪資補償,請教問題 1.已支付員工每月全部薪資,若員工拒絕於【傷病給付申請書】上簽名蓋章,那麼公司就無法向勞保局申請70的職災補償該如何處理? 2.所謂指定醫院是指公司指定的醫療院所,若和當事人去的是不同醫療單位是否掛號費車資均需由公司支付 3.假設當事人一年全癒後卻又不願回公司任職,甚至要求公司以資遣方式作業,請問是否有什麼申訴管道可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