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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從早上8:30上班到下午6點,中午12點休息到13:30,公司說什麼勞工局規定上班時數兩周要84小時,因我們未達到所以都要補假給公司,4/5.5/1都有上班,還有一些大家有放假我們也都沒放,雖然是說周休二日,可是某些日曆上的紅字都說要補假給公司有時候也根本沒周休二日,想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嘛??還有放假到底是怎樣算的阿??他們都說有按照勞工局規定,那為什麼人家放假的時候我們卻要上班呢?還要我們簽個同意書~每個月扣薪水0.5當福利金~用來補貼我們三節獎金跟生日禮金,這樣也合理嘛???(因為也沒發多少啊~節日好像500生日好像也才300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