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A於6月下旬來電要求公司開出職災門診單,要求回朔認定該員於3月下旬下班時間在廠內走路時腳的筋拉傷,他用的是上下班途中,當時該員確實往後日子請了幾天看診,診斷證明為筋拉傷,後續做復健,同時也正常上班,5月下旬腳又開始會痛,進一步檢查變成韌帶斷裂,而來請求回朔所有應為公傷假,如以這樣的狀況如何認定,原為單純的拉傷,後續不知道有無外力撞擊等等,公司有義務概括承受嗎??
ㄧ、該員工於下班時間在廠內走路時腳筋拉傷,因還在廠內未離開就業場所,係屬職安法職業災害。 二、當時該員有請假看診,診斷證明為筋拉傷,後續也有做復健,同時也正常上班;惟依來函所述推斷,3月下旬腳筋拉傷時,該員似未申請公傷病假就診。 三、至於,5月下旬腳又開始會痛,進一步檢查變成韌帶斷裂,而來請求回朔所有應為公傷病假乙節;建議公司可開出職災門診單供其就診,同時請勞保局特約醫療院所職業專科醫師開立醫療診斷證明書,以此為憑,如診斷證明腳筋拉傷與韌帶斷裂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公司即有義務概括承受。同時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相關課程可參考黃竑鈞老師【職業災害之行政補償、保險給付及民、刑事責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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