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本法第38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1.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
2.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3.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承上,參依貴公司特休及出缺勤規定,說明如下:
1.年度終了,特休未休完可申請遞延至次年3/31休休畢,若未休完未發未休假代金乙節;若不可歸責於資方,尚屬可行。
2.離職若有未休年假將給予未休假代金,但公司欲改變規定,未來離職結算,未休年假若不可歸責於資方,將不給未休假代金;尚屬可行。
3.要求員工請事假時,若有年假需先以年假扣抵,除非沒有年假才可請事假;此舉已逾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及上開細則第24條第2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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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