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內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公告略以:「雇主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據此,預告工資可依平均工資計算無誤。
2.計算方式: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因此,平均工資應依勞工實領薪資計算;亦即,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