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修正發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事業單位的其他相同危害作業、重大職災累犯或火災、爆炸事件廠場的相關危害關聯性設施,一併勒令停工,改善完成後才可申請復工,違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接連發生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台中新光三越百貨公司火災爆炸,勞動部職安署為此修法,大幅提高停工後的復工標準。
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長陳光輝指出,針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應一併停工改善。他舉例,若一個營建工地裡發生勞工墜落電梯井事故,過去只要求該電梯井停工,往後是工地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第二個修正重點,則是針對三年內發生兩起重大職業災害的「累犯」,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一併要求停工改善。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場所也將要求停工,例如工廠某高溫、高壓製程發生洩漏火災爆炸,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也處以停工。
陳光輝還提到,為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修正後,也會要求高階主管出席復工審查。
文/聯合報/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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