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假,育嬰復職,復職拒絕,雇主不給假,育嬰復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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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育嬰復職爭議多 北市勞動局:7種假雇主不能拒絕!

當育嬰假結束準備回到職場,卻發現原本的位置不見了,這樣的情況近來屢見不鮮。臺北市勞動局今(30)日表示,近期接獲多起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無法順利復職的申訴案件,經查發現,皆因雇主未讓勞工「恢復原職」,依法開罰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勞動局提醒,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復職,更必須讓其重回原來的職位,否則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

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7種假別是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的,且不得因員工申請該等假別就視為缺勤,並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者為其他不利處分的。他舉例,包括: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其中,又以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及與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申請,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例如雇主要求員工申請生理假需提出相關證明、限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必須是為照顧同住的家屬,以及雖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員工復職,但卻未恢復任職留職停薪前之職務。

王秋冬局長提醒,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至20條規定,假是不能打折,也不能以各種逾越法令的理由拒絕的,雇主一旦違法,最重會被開罰新臺幣30萬元,並且公布名單,千萬別輕忽。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女性勞工每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且全年累計不超過三天者,不需併入病假計算,也不需提出醫療證明或診斷書。若雇主因此將其視為曠職或扣薪,已屬違法行為。至於家庭照顧假,雇主雖可視個案情況請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但只要勞工能提出足以證明其確有照顧需求的資料,雇主就應依法准假,不得無故拒絕。

此外,為了避免限制立法保障範圍,現行法令對於「家庭成員」的定義並未設限。勞動局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包含在內;同時,與勞工同住一家的家屬,或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視為家屬」,也應被視為家庭成員,且不應以是否同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勞動局強調,一旦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將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時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影響企業形象。因此,呼籲雇主應依法給假、尊重勞工權益,如此才是營造幸福職場的第一步。

另外,勞動局為了增進事業單位認識,同時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於114年7月至10月間辦理多場多元性別、職場平權暨性騷擾防治研習會,相關課程報名資訊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線上活動報名專區,歡迎事業單位派員參訓。

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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