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25日發布令釋,職場性騷擾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或移付的調解期間,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勞動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制度,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 體系,性騷擾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後,未必均以訴訟程序終結;本次解釋被害勞工遭受職場性騷擾向法院聲請調解,或是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於偵查中或是法院於訴訟繫屬中,依雙方當事人意願移付調解,均可認屬「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所定「法律訴訟」,被害人接獲該調解通知並出席,無論是至法院或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均可申請公假。
勞動部呼籲,自即日起,被害人出席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的調解,雇主應給予公假;雇主如違反前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文/聯合報/記者李柏澔/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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