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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中秋節」及「國慶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4)年10月6日(星期一)中秋節及10月10日(星期五)國慶日,該二日均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及「國慶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中秋節及國慶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中秋節」及「國慶日」分別在星期一及星期五,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各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0月6日(星期一)、10月10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10月4日、10月11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10月5日、10月12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勞動部再次強調,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

勞動部強調,「中秋節」及「國慶日」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文/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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