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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

關於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機關行事曆)出勤,《【白話勞動法】 工時篇─ 兩週變形怎麼變?》介紹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已一併初步提及。然而因為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布後,發現有多達6次的「彈性放假」與「補班」;又經過媒體報導後,關於「補班」的問題也大幅增加。本期白話勞動法將進一步聊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的注意事項。
 

一、資格與程序

機關行事曆屬相當穩定的週休二日,原則上以週日為例假、週六為休息日。當出現國定假日逢週二或週四之狀況,將依「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調整成連續假期,調整方法是將週一或週五之工作日與其他週別之週六(休息日)調移。雖依同要點,調整彈性放假以於前一週之週六補班為原則,卻仍經常受機關重要日程影響,另於超過二週範圍尋求休息日調移。換句話說,民間事業單位若想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彈性放假,勢必無法僅依二週變形工時制度達成,而必須透過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然而並非所有事業單位都可以適用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為了讓穩定而有利勞工的機關行事曆,可被有意依循的事業單位得以採用而不致違法,勞動部在105年發布如下的公告:
 
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
「要旨: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旨揭所稱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指尚未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即八週變形)規定,且除五月一日勞動節外,事業單位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於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形成連假之行業。」
 
由公告內容可知,公告的適用對象,其實是針對「不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願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行業,加以指定也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然而不論是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行業的八週)而在排定班表時「參考」機關行事曆的安排;或是如公告之無法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行業,透過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的方式而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下稱比照的八週),其共通點均為透過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操作。因此在法定程序上,「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即為必備。然兩者在細部操作上仍有些微差異,以下分述之。

 
二、以「比照的八週」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

完成上述程序後,其實只是使事業單位可以順利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而不違法,並不是真的取得任意使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資格。換句話說,一旦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就必須切實比照出勤,不可擅自變更。擅自變更行事曆者,即表示未依機關行事曆出勤,不再是上開公告的適用對象,意謂將同時失去「比照的八週」資格。不過在事業單位整體仍依機關行事曆出勤的大前提下,若有零星需求而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回到一例一休調整出勤,則尚無不可。
 
事業單位依照上開公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比照的八週」資格後,只是取得制度面的同意,基於例休假日的調整涉及個別勞動條件,原則上仍應再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然基於機關行事曆屬穩定合法的班表,每年10月前即可由人事行政總處取得次年完整行事曆、對勞工相對有利且少爭議,因此若可將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公告,保留勞工個別需求之協商空間,並使勞工於公告簽名確認,應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兼之雇主對機關行事曆更動空間有限,在未更動機關行事曆、甚至連勞動節亦遵循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補假原則前提下,應無逐年取得勞工同意之必要。另針對新進勞工,若於面試時即已使勞工知悉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且勞工仍同意締結勞動契約,亦可認已取得勞工概括性同意。

 

三、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

正因「比照的八週」的雇主操作彈性頗低,所以事業單位所屬行業已可適用八週工時制度(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行業,即同時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自無另經勞資會議同意「比照的八週」之必要。倘事業單位仍有意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強烈建議直接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再「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以保留變更調整的彈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取得「行業的八週」資格後,原則上應畫出八週變形週期班表、並於週期內依制度規則調整出勤;排定班表應保留勞工因個別需求參與調整之空間,並於排定後使勞工簽名確認、以示同意。倘事業單位欲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之排班方式、一次排定整年班表,亦可參考「比照的八週」程序,逐年將機關行事曆於事業單位內公告、使勞工簽名確認。但如有異於機關行事曆的需求,欲變更既定班表,除應逐一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在變更後的班表簽名)之外,尚須留意在畫八週變形週期班表時,應連同原參考機關行事曆之調整出勤一併考慮在內。

 
四、於「彈性放假」與「補班」期間內到/離職之處理方式

關於比照機關行事曆出勤,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處理方式,主管機關的態度相當明確,即不論是先放假後補班(https://bit.ly/3IO1aMahttps://bit.ly/3ZFyKdf)、或先補班後放假(https://bit.ly/3WjalY2),除非勞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皆仍以既定行事曆為準,不因勞工於調整放假期間到/離職而衍生額外權利義務。至於以「行業的八週」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者,如果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並未另以八週班表排班,則在事先使勞工知悉班表之前提下,可與「比照的八週」相同;惟若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出勤、可能會利用制度於八週變形週期內依經營需求排班者,仍建議與新進勞工另行約定畸零週數之一例一休,較為穩妥。茲將不同狀況之處理原則整理如下:

 


五、其他特殊操作注意事項:

Q:公司決定112/2/18不補班,是否可扣勞工特休、或要求勞工請假?
A:不可!不論是特休或是請假,皆應由勞工發動,無法由雇主片面排定。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則112/2/18即為工作日,雇主於約定工作日使勞工不出勤,是受領勞務遲延,除須照給工資外,勞工不必補服勞務。一般不補班會以「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解釋。
 
Q:承上,公司不補班,但勞工仍出勤工作,加班費倍率如何計算?
A:若公司依機關行事曆出勤,而於補班日免除勞工出勤義務,並不影響補班日的性質仍為「工作日」,因此勞工若仍維持於補班日之正常工時內出勤,雇主並不須給付加班費。但若公司以「行業的八週」不完全參考機關行事曆排班,又以不同方式操作連假者,例如針對112/2/28之連續假期,直接免除2/27出勤義務,而非「先參考機關行事曆將2/27與2/18調移後,才再免除2/18出勤義務」,則2/18既未經調移,即仍屬休息日,勞工出勤應按休息日規格給付加班費。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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