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勞工有請假事由但未遵守請假程序時,雇主得否以無故曠職為由解僱?

一、摘要
 

當員工未事先請假、未檢附證明文件就直接不出勤上班,但員工實際上可能真的有生病等請假原因時,雇主能否以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為由解僱,誠屬困難的問題。此類案例,實務上甚為常見。為此,本文整理分析法院相關判決,彙整肯定說、否定說及折衷說三種見解,就勞資雙方面臨相關爭議時,提醒所應注意的風險、應有觀念及建議。
 

二、案例


員工A因病連續三日未至公司上班,在第三天由友人陪同到醫院門診,經診斷確有生病及休養之需求。然而,員工A並未依請假規定於缺勤前事先提出病假申請,且未以手機、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主管報告須請假的情形,乃違反公司請假程序。直到第4天,員工才以email告知主管病況,需繼續休養請假。公司則於第4日以勞工無故繼續曠工三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員工A不服,向法院提告,主張因病就醫不算無正當理由曠工,公司解僱違法。
 
此時,即衍生旨揭疑問,勞工有請假事由但未遵守請假程序時,雇主得否以無故曠職為由解僱?
 

三、法院見解分析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的見解主要有三種,即分為肯定說、否定說,還有折衷說。
 
肯定說的立場,認為勞工依法本有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如未遵守請假程序,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號判決)。據此,在該案例中,就會傾向認為,員工A既然違反公司請假程序,並未事先以手機、通訊軟體向主管提出請假申請,其曠職直接認定該當「無正當理由」,公司予以解僱並不違法。
 
否定說的看法,強調未依公司程序請假,並不等同於無正當理由曠職,如果勞工確有請假事由,例如因病無法工作,即使沒有通知雇主請假,仍非屬無正當理由曠工(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結果)。在這裡,於該案例中,就會傾向認為,員工A雖違反公司請假程序,未事先以手機、通訊軟體向主管提出請假申請,但確實因病無法工作,應屬「有正當理由」,公司的解僱處分違法。
 
折衷說的見解,強調應進一步檢視勞工「有無可以辦理請假而不辦理之情況」,或「客觀上無請假之困難或障礙,卻捨此不為」。若是如此,縱然勞工真的存在生病等事由,仍屬無正當理由曠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6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67號判決的背景事實即相當類似於該案例,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解僱合法,指出:應審查勞工因病無法工作時,是否有不依規定請假之正當理由。本件員工A缺勤期間,甚至於就診當日均可藉由電話或通訊軟體向主管請假,或委託友人代為向公司請假,客觀上並無任何困難或障礙,但員工A均捨此不為,無不依規定請假之正當理由,自屬無故曠職,公司解僱合法。

 
四、律師叮嚀


面對法院以上不同見解,須進行系統性分析,方能明瞭風險的全貌與因應之道,礙於週報篇幅,無法詳論,僅就勞資雙方面對風險應有之態度,簡要說明並初步建議如下。
 
對勞方而言,慮及肯定說的判決見解,建議若非確有急病或緊急事故而無法辦理請假之情況,仍應遵守公司的請假程序規範,否則仍有遭終止勞動契約之風險。此外,實務多認為,非無故曠職的舉證責任在勞方(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勞上字第10號判決),從而就請假事由存在、未能遵守請假程序有何正當事由,務必保留相關事證(例如:診斷證明書載明身心確無法辦理請假手續等文字),以確保自身權益。
 
就資方來說,當員工缺勤時,建議首應嘗試聯繫勞工以瞭解原因。其次應敦促其提出請假事由存在、未能遵守請假程序有正當理由之說明與證據。如果員工拒不配合,或經查明員工是無故不遵守請假程序,或無法提出請假事由的有效證明,此時再考慮解僱,風險應較低。若能輔以勞工已非初犯,而是重複違反公司請假程序,或已嚴重影響企業營運,甚至造成公司實際損害者,尤佳。然應強調,此類案例十分重視個案事實的釐清,當員工違規態樣或可歸責程度稍有不同時,即可能影響法院採取之見解與立場。故個案仍宜諮詢律師後,再為是否解僱之決定。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看更多勞資爭議請點我

 

熱門推薦:

【線上 online】調動處分適法性判斷解析專班—以近二十年高等法院判決為中心

【線上 online】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斷流程專班

【線上 online】獨家專題!!新冠疫情升溫下—企業因應相關重點對策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