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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和解金能否享有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

前言

在勞工向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後,常見的解決方式是通過雙方和解,其中雇主支付和解金,而勞工同意終止僱傭關係。這時候,和解金在稅法上的性質是薪資所得、退職所得還是其他所得呢?這關乎勞工是否能享有定額免稅優惠,也可能影響到當年度的所得額和稅率。以下分享了數則行政法院判決案例,探討勞動訴訟和解金的稅法定性及其相關理由。

第一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08號判決)

勞工向公司提起非法解僱訴訟,後雙方達成和解,其中和解金包含各種費用。法院認定該筆和解金屬於「其他所得」而非「退職所得」,理由在於和解金包含多項費用,難以單純歸類,且勞工承認和解金是一個籠統的金額,無法拆解細項。

第二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39號判決)

雙方達成和解,但法院最終認定和解金屬於「其他所得」。原因在於,勞工表示和解金主要是被資遣至和解成立期間的薪資補償,且雙方律師對和解金的性質認知不一致。

第三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

雙方達成和解,公司支付和解金,勞工則撤回起訴。法院認定和解金部分非退職所得,而是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原因是和解金的計算涉及多項費用,且和解契約中並未明確指定為退職金。

第四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

在此案中,法院認定大部分和解金不屬於退職所得,而是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理由在於和解金的支付基於和解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僱傭關係期間所得。

結語

從行政法院判決案例來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中的和解金,通常會被認定為「其他所得」課稅,而非享有定額免稅優惠。若希望被認定為退職所得,建議在和解書中明確指定和解金為「退職所得」,並清楚計算其數額。然而,稅捐機關仍有獨立認定權限,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因此,在進行和解協商時,雙方應有所認知,並考慮稅法定性的影響。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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