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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探究「明確性原則」之應用

 

一、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以及第96條規定略以:「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二、白話文解析

「明確性原則」意即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於職權範圍內,制定行政命令、作成行政處分、從事行政指導抑或處理民眾陳情等事項,其內容均應具體明確,且不得以模糊字眼論述之,人民方得知悉何以觸法,亦間接防範行政機關權力濫用。又行政處分通常可再區分成「事實認定」明確性與「法律適用」明確性兩部分,前者係指事實認定之依據及理由應明確得令當事人明白,後者強調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本身之明確性。下文即針對主管機關訴願決定書案例,具體呈現「明確性原則」之應用。

 

三、勞動部訴願決定書實務案例

(一)法律適用不明確

1、加重處分未敘明法令依據

勞動部105年6月24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01705號訴願決定書略以:「本件原處分機關未於處分書中詳實載明裁處6萬元罰鍰額度之法令依據及其理由,即與上開規定有違,容未妥適。」。

2、同時違反多個條文,卻未敘明各別裁罰金額及條文依據

勞動部105年10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0153號訴願決定書略以:「本案原處分僅以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6條及第49條規定處以罰鍰,卻未記載違法事實,亦未引據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上開條文之裁罰依據,又原處分僅記載「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未敘明訴願人違反上開各條文之罰鍰額度,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條及第96條規定之明確性原則。」。

 

(二)事實認定不明確

1、 數字計算錯誤且無相關資料佐證

勞動部105年5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40033472號訴願決定書略以:「本件處分書事實欄記載「104年5月份蔣員之業績獎金應為73萬9,610元,亦即業績額2,160萬3,170元扣除責任額5萬元之35%計算。」然依該算式計算之結果,所稱業績獎金額並非73萬9,610元,且處分書稱104年5月份勞工蔣○業績額為2,160萬3,170元,亦未見相關證明資料附卷。」。

2、未釐清正常及延長工時,即率斷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

勞動部105年5月27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01138號訴願決定書略以:「本件原處分書亦未載明陳君於103年9月至12月及104年1月、3月至7月期間,每月之實際正常工作時間條及延長工作時間分別為何,俾明確認定訴願人使陳君於上述期間每月之延長工作時間,是否超過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上限。」。

3、職災補償應付金額不明,即率斷違反勞基法第59條規定

勞動部105年8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06124號訴願決定書略以:「本件綜觀全卷,尚難辯明訴願人究應補償劉君之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數額分別為何,亦未見原處分機關於處分書及答辯書中有任何相關之敘明,即訴願人所給付劉君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金額是否均有不足之情形,尚有疑義。」。

 

四、結語

「明確性原則」係行政機關對外從事一切作為之重要依歸,倘違反該原則,即難謂適法。期許人資夥伴多多充實勞動法相關職能,俾能利用行政法重要原則檢視勞檢程序與處分之適法性。

 

文章來源: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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