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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


選舉日及公投日出勤之當日工資究竟如何計給?

【導讀】

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及勞動部「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同法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即加發一日工資)。但是「所定」與「指定」有何不同?都可以經「個別勞工」同意後,將之與工作日對調嗎?休假當日出勤,不論出勤時數多寡,一律都是加發一日工資嗎?本期週報先針對上開基本概念定性釋疑。但若涉及進階爭議(例如:選舉公投日適逢「休息日」或「變形工時後之空班日」或「優於勞基法之免出勤日」之區別?「月薪制」與「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之區別?11/23(星期五)出勤跨曆日至11/24(星期六)屬正常工時時段或延長工時時段之區別?選舉公投當日給員工投票二小時,採用「逕行免出勤義務」或「請公假」或「變更出勤班表起迄時點」之區別?最後上開答案若由「選舉罷免日」換至「內政部所定12天國定假日」又有何不同?),因為各種排列組合會有特例相異對待,沈以軒律師將在11月人資讀書會開立專區,一次獨家逐題案例解析(詳細大綱可參週報下方)!

 

Q1:內政部「所定」與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各係為何?

ANS:內政部「所定」之應放假日規範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3條、第4條及第5條規定,共計有12日,依序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和平紀念日、春節(初一至初三)、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兒童節及勞動節。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係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又所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係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103年5月28日修訂)羅列之中央公職人員,即立法院立法委員,以及地方公職人員,意即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Q2:承上,二者是否皆得經「個別勞工」同意,將之與「工作日」對調?

ANS: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得」經個別勞工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業已明定專指當日午前0時至午後12時,即勞工之「選舉罷免權」「僅限於」前開時段行使之,故是日「不得」主張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Q3:承上,二者經勞工同意出勤提供勞務,是否不論出勤時數為何,皆應「加發一日」工資?

ANS:查勞基法第39條前段明定「第37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用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是以,倘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出勤 ,當日除原本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日工資,惟縱勞資雙方當日僅約定出勤1小時,因已破壞該休假日之完整性,雇主仍應加發一日工資。惟如係勞工同意於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日」出勤,應按「實際出勤時數」「加發工資」,而非一律加發一日工資。

 

Q4:承上,勞工可否主張以「補休」替代是日出勤工資?是否亦應遵守勞基法第32條之1相關規定?

ANS:查勞基法第32條之1僅強制規範同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6條第1項之延長工時,經個別勞工同意換補休而未休罄時,應予結清工資,而非「禁止」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國假出勤換成「補休」,請詳參第47期週報全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YuHeng0800/posts/1437218819720403 )。基上,倘勞工同意將同法第37條「所定」及「指定」之休假日出勤工資換成補休,要屬適法,至於如何補休以及是否同於特休年度終結日一併結清未休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或直接比照第32條之1辦理

 

Q5:承上,二者巧逢「法定休息日」以及「例假日」,是否皆應擇期補假一日?

ANS: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準此,內政部「所定」之12天國定假日適逢「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始應補假一日。惟勞動部「指定」之「選舉罷免日」係針對「有投票權」且「當日為工作日」之勞工始應放假,是以倘當日係為該勞工之「法定休息日」及「法定例假日」,自無礙其「選舉罷免權」之行使,自無放假一日之必要,亦無補假之理

 

Q6:承上,「公投日」算是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嗎?

ANS:查現行法令,勞動部雖僅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日,然其業於107年10月22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03號函預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按其保障人民「參政權」之立法意旨,相當可能於107年11月上旬定調,可詳參行政院公報第024卷第202期。復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是以,未來勞動部「指定」之應放假日應新增「公民投票日」,故縱勞工未滿20歲,但倘年滿18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如公投日適逢工作日,亦應比照上開選舉罷免日放假一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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