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是不是表示「不定期契約」=「正職」、「定期契約」=「兼職」呢?也不盡然唷!例如包長期的打烊班,就也可能屬於不定期契約。為了進一步判斷勞工的工作屬性,以釐清權利義務,勞動部依照正常工作時間的長短,定義了每週40小時正常工時的「全時勞工」(在未採用變形工時的狀況下)、與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的「部分工時勞工」(縮短程度沒有細部規範,一般參考國外的定義,大約每週正常工時30~35小時以下)。
至於月薪制、日薪制、時薪制,則是實務上常見的薪資給付方式。由於日薪制可能有不同的時數約定,難以規範基本薪資;加上「有出勤才有錢領」的性質與時薪制雷同,因此勞動部只規範了月薪制和時薪制的基本工資與權利義務,而將日薪制權益比照時薪制、基本工資也由時薪制換算。
依照不同工作時間長短、與不同薪資給付方式,我們可以展開如附表二的排列組合。
在附表二中,除了A型態相當於俗稱的「正職」勞工以外,B、C、D其實都屬於俗稱的「兼職」勞工。但即使是同類型的工作,也可能因為勞資雙方的不同需求而簽訂不同型態的勞動契約。以夜校的工讀生為例,四種型態都可能存在,若工讀生因學校較遠需提早下班,就有可能出現B型態的月薪制部份工時勞工。然而畢竟打工兼職仍以D型態的時薪制部份工時勞工最為常見,偏偏稱呼上雜亂而沒有辨識度,使得兼職勞工們在提問時,往往沒辦法準確抓到問題核心,當然也就聽不懂答案了。
●當我們討論班表、例假、休息日時,表示要探討的問題與工時有關,應先確認是「全時勞工」?還是「部分工時勞工」?
●當我們討論基本工資、加班費時,表示要探討的問題與薪資有關,應先確認是「月薪制勞工」?還是「時薪/日薪制勞工」?
「白話勞動法」系列,日後還有機會提到「部分工時勞工」、「時薪制勞工」的相關權益,關心自身權益的打工兼職夥伴們,記得先把名詞搞懂唷!
#部分工時勞工
#時薪制
#日薪制
#名詞解釋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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