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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防疫避險常見問題整理─兼論企業防疫保單規劃

企業防疫避險常見問題整理─兼論企業防疫保單規劃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蔓延。原屬防疫優等生、民眾大幅度維持正常生活的台灣,也因為桃園地區的醫院感染事件,使得全台灣企業、民眾,再度繃緊神經、嚴陣以待。而日前有新聞報導部份保險業者推出了500元「個人防疫保單」,造成排隊熱賣狂潮。本期專欄將為大家把去年防疫避險所討論過的議題、本所客戶常見問題做個簡單整理;同時也一窺所謂「防疫保單」,並以此探討企業可採取之風險轉嫁措施。

一、談「防疫保單」

日前引起排隊熱潮的500元「個人防疫保單」,其保險內容主要是當勞工被要求隔離治療、或居家隔離時,因無法工作而導致收入減少或歸零,則保險公司將予以理賠,以降低經濟衝擊。由此保單的熱賣,不難看出國人對於疫情的擔心。然而受疫情影響的,並不只限個人;當企業員工確診或被要求居家隔離,同樣也影響企業營運、實質減少營業收入。因此「防疫保單」並不屬個人保戶獨有之商品;從疫情發生至今,早有不少保險業者針對企業防疫風險推出「企業防疫保單」,可協助企業分攤疫情風險。

如同政府所提供的防疫補償措施,依「防疫隔離假」之給薪與不給薪而有不同,可分別由勞工或雇主申請。商業保險也有類似的概念,針對企業可能遭遇的停工、或是防疫隔離薪資損失,推出「停業損失補償」與「防疫薪資補償」等企業防疫保險商品。其中「停業損失補償」大致涵蓋企業被政府要求停業、或因員工被隔離而導致客觀上無法營業或營業顯有困難而無任何營業收入之情形予以理賠;「防疫薪資補償」則針對員工因確診被隔離治療、或因接觸確診者而被要求隔離,雇主仍給予薪資之狀況予以理賠。目前已知特定「500元個人防疫保單」已停止銷售;但「企業防疫保單」則仍有多家保險業者持續提供,企業若能妥善規劃,亦能相當程度轉嫁與分散企業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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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沈律師專欄探討議題整理

過去一年裡,沈律師已經透過專欄探討不少疫情相關議題。值此疫情延燒之際,我們將疫情相關的專欄整理如下,以便大家集中搜尋;日後如再有疫情相關專欄,也將增列於下方,夥伴們可集中保存本篇專欄即可。


從「武漢肺炎」整理分析傳染病請假假別與工資給付爭議
http://bit.ly/3beEVvB


合法施行「無薪休假」(減班休息)之理論與概念
http://bit.ly/3tdvSEb


減班休息(無薪假)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http://bit.ly/2MHXP6o


勞工因公居家隔離(檢疫)期間之工資給付爭議
http://bit.ly/3tfiD5J

重大疫情期間裁員雇主應知悉之法律風險─以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為例
http://bit.ly/2MBV4mZ


從疫情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出勤
http://bit.ly/3cDTwlv


疫情期間因符合「事變」要件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停止假日,雇主應注意採取之相應措施
http://bit.ly/3n0D6IB


採取遠距在家工作措施之勞動法令提醒
http://bit.ly/3rd3eB5

 

三、沈律師專欄議題以外之常見問答摘要

1.檢疫、隔離、自主健康管理期間,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答:核心觀念為「可歸責性」。倘勞工不能出勤原因可歸責雇主(執行職務、或雇主要求不出勤……等),雇主應給予工資;若不能出勤原因不可歸責雇主,則雇主不須給薪。

2.大樓、公司防疫消毒停工,雇主是否應給付工資?

答:核心觀念同上。倘為主管機關要求之停工消毒(如有行文通知則尤為明確),屬於不可歸責雇主之停工,雇主可不支薪;若未經主管機關要求,而係配合大樓或公司自行消毒,則屬企業經營風險,雇主應給付工資。

3.勞工照顧被檢疫、隔離之家人,應給什麼假?

答:若勞工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隔離/檢疫家屬,可請「防疫隔離假」;若學校停課,照顧12歲以下學童,可請「防疫照顧假」;若非以上狀況,則可請「家庭照顧假」。

4. 雇主可不可以調查勞工旅遊史、接觸史?

答:雇主要求勞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就服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參照)。由於事業單位並不具疫調之權責、兼之無從查證勞工提供資料之真偽,雇主自行調查不僅效益不彰、且視調查強度或有違法疑慮。建議以宣導勞工主動通報、使雇主可適度調整防疫措施為宜。

5.防疫隔離期間,可不可以要求勞工在家工作

答:如果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勞工在家提供勞務,自無不可。惟既然勞工已變更工作場所在家上班,則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照給工資。另應妥善約定工時計算與工作交付方式。特別提醒:倘僅約定部分時間提供勞務,則可能因防疫隔離假取得部份薪資,導致無法申請防疫補償。

 

6.其他企業防疫因應措施

答:可多參閱職安署「COVID-19 職場防疫專區」
https://www.osha.gov.tw/1106/29647/28004/

四、疫情警戒標準及因應事項(20210121)

 

文章標籤

#防疫保單 #企業防疫措施 #風險分攤 #風險轉嫁

文章出處:沈以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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