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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資遣同意

 

 

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2013.08.22

 

爭議要點:

 

公司在無預警情況之下,臨時要求我離開公司,雖然公司發給我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我認為我在公司任職時間無重大過失亦無違反規定,請問公司可以什麼理由解職(安全因素),我搞不懂,也理不清,認為本人不能勝任工作。本人巡邏抄表、交待工作都能完成,只是考試不能理想(圓滿),又沒有教育訓練,上課都沒有,實在無法理解。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4月1日到職,擔任約聘技術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6,000元。

2.          102年6月30日資方以本人不能勝任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資方見解:

1.          勞方所從事之工作為機電工作,由於勞方視力未達標準,為避免發生感電之職業災害,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完全合法。

2.          公司已經依法發給勞方資遣費3,25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辦理資遣通報在案。

 

和解內容

1.          勞方同意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勞方已經領取資方發給之資遣費3,25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案。

 

3.          勞資雙方皆同意放棄於勞動契約期間所衍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     勞方所從事之工作為機電工作,由於勞方視力未達標準,為避免發生感電之職業災害,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完全合法。

2.     公司已經依法發給勞方資遣費3,25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辦理資遣通報在案。

3.     勞方同意接受資方之資遣,並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資方,以便資方協助辦理新的工作機會之推薦。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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