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2013.08.22
爭議要點:
公司在無預警情況之下,臨時要求我離開公司,雖然公司發給我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是我認為我在公司任職時間無重大過失亦無違反規定,請問公司可以什麼理由解職(安全因素),我搞不懂,也理不清,認為本人不能勝任工作。本人巡邏抄表、交待工作都能完成,只是考試不能理想(圓滿),又沒有教育訓練,上課都沒有,實在無法理解。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4月1日到職,擔任約聘技術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6,000元。
2. 102年6月30日資方以本人不能勝任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於法不合,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資方見解:
1. 勞方所從事之工作為機電工作,由於勞方視力未達標準,為避免發生感電之職業災害,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完全合法。
2. 公司已經依法發給勞方資遣費3,25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辦理資遣通報在案。
和解內容
1. 勞方同意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勞方已經領取資方發給之資遣費3,25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在案。
3. 勞資雙方皆同意放棄於勞動契約期間所衍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 勞方所從事之工作為機電工作,由於勞方視力未達標準,為避免發生感電之職業災害,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完全合法。
2. 公司已經依法發給勞方資遣費3,250元、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辦理資遣通報在案。
3. 勞方同意接受資方之資遣,並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資方,以便資方協助辦理新的工作機會之推薦。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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