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9.02
爭議要點:
無故資遣,要求預告工資30天、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7年2月1日到職,工資為24,000元,102年8月1日無故遭公司資遣,資方至今沒有發給資遣費。
2. 要求資方依法發給30日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70,000元、在職期間之加班費63,000元及勞退新制6%之損失32,190元,合計189,19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102年4月20日及27日兩日,資方未依法給予喪假,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4. 經調解後,主張資方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主張依該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自請離職,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2. 勞方是時薪人員,沒有請喪假之權利。
3. 勞退新制6%部分,過去是計算錯誤,事後予以更正,並未違法。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方資遣費25,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上揭金額資方同意於102年8月28日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OOO原有薪資帳戶中
3. 資方同意當場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的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公司未依法給予喪假,違反勞工請假規則,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主張依該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2. 資方主張勞方是自請離職,而且是時薪人員,沒有請喪假之權利。
3. 經協商後,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方資遣費25,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和解成立。
相關課程推薦:
更多勞資爭議案例:http://hr.1111.com.tw/knowledge.asp?kind=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