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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案例:離職原因

 

 

文 /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9.02

 

 

 

爭議要點:

 

無故資遣,要求預告工資30天、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7年2月1日到職,工資為24,000元,102年8月1日無故遭公司資遣,資方至今沒有發給資遣費。

2.          要求資方依法發給30日預告工資24,000元、資遣費70,000元、在職期間之加班費63,000元及勞退新制6%之損失32,190元,合計189,19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102年4月20日及27日兩日,資方未依法給予喪假,違反勞工請假規則。

4.          經調解後,主張資方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主張依該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自請離職,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2.          勞方是時薪人員,沒有請喪假之權利。

3.          勞退新制6%部分,過去是計算錯誤,事後予以更正,並未違法。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方資遣費25,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上揭金額資方同意於102年8月28日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OOO原有薪資帳戶中

3.          資方同意當場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的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和解成立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公司未依法給予喪假,違反勞工請假規則,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主張依該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公司發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2.          資方主張勞方是自請離職,而且是時薪人員,沒有請喪假之權利。

3.          經協商後,資方同意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勞方資遣費25,000元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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