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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如具多重身分可降健保費嗎?

節省勞健保費有「撇步」(專欄連載003)
(每週一、週四更新)

老闆如具多重身分可降健保費嗎?

 
在全民健保的被保險人保險對象分類中,雇主被歸類為第一類被保險人,而其投保金額,依健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以其營利所得來認定,如其營利所得每月平均為50,000元的話,則不論其他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或租賃所得之多少,其月投保金額是以其50,000元之營利所得配合投保金額分級表等級金額向健保局申報,換算為投保金額分級表則為50,600元作為健保的投保金額。

 又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僱用被保險人五人以上的事業負責人,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如屬僱用被保險人四人以下的事業負責人,得自行舉證降低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健保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即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264,0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舉例來說,僱用勞工五人之老闆如投保最高一級131,700元時,其每月健保負擔為5,992元,如果舉證降至42,000元,則每月保費降為1,911元,每月節省保費4,081元,全年省保費48,972元,假設另有三位眷屬隨同加保,則全年四口省保費195,888元;而僱用勞工四人以下的老闆如舉證降至26,400元,其每月只要繳1,201元,等於每月省4,791元,一年省57,492元,一家四口,則可省229,968元。

 其次,事業的負責人,如同時受僱於其他公司時,可否逕以受僱者的身分投保健保?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由於事業的負責人與受僱者均同屬第一類被保險人,所以原則上應選擇其中之主要工作的身分來加保,而針對這個問題,健保局所提供的「全民健保問答釋例」第十五個問題也曾回答:「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的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雖是事業負責人,但如受僱於其他公司,實際從事工作,領有酬勞,且認為屬於主要工作者,自得以受僱者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而有關主要工作如何認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五○一四九四四號函解釋「衡諸社會常情,立法意旨及勞工保險相關法例、解釋,仍以各有酬工作之時間長短為認定基準。如果工作時間長短相若,無從依其工作時間區別何者為主要工作時,得以收入多寡為認定標準。」從而身為老闆卻又同時受僱於其他公司,且在其他公司工作的時間較長時,自得以勞工身分參加健保,或者工作時間長短差不多,但在受僱公司所領薪資較高時,亦同。

 至於實際為受僱者之負責人究應如何舉證,才能使健保局接受呢?有關舉證之方法,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健保承字第八四○一四三四八號函指出「一、民營事業機構之分公司、分行登記之負責人,如實際為受僱者,可檢具公司或雇主之授權書及薪資所得證明書,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二、外商在台設立公司或分公司,或本國公司其負責人登記為外籍人士(實為受僱者),需檢具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之聘雇證明書,始得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三、財團法人機構之負責人,可檢具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以受僱者身分投保。」

 然而,老闆如同時具有他類被保險人身分時,例如具有農會會員身分,老闆可否主張以第三類農會會員身分加保健保?因健保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特別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所以,此時具有第一類「雇主」身分被保險人者不得為第三類「農會會員」身分被保險人,而應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 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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