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省勞健保費有「撇步」(專欄連載006) (每週一、週四更新)
老闆可自行舉證調降投保薪資,節省勞保費
在勞保所規劃的加保制度中,老闆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的身分自由參加勞工保險,雖說老闆是自由加保對象,但其仍應具「實際從事勞動」的事實,方才取得加保的資格,若僅具股東而投資該公司,本人並未於該公司實際從事勞動的話,仍不得參加勞工保險。當老闆具備加保資格後,非依該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且亦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老闆一旦參加勞工保險,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其本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政府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另,原則上,其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之最高投保薪資為四萬二千元。如老闆投保四萬二千元時,其每月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本人及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二千二百一十六元,一年的保費負擔為二萬六千五百九十二元。
不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二規定,實際從事勞動雇主之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調降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的等級,例如老闆的每月薪資所得為三萬元,而所屬勞工申報的最高投保薪資為三萬零三百元,則該老闆可檢附相關證明,將投保薪資調降為三萬零三百元,如此一來,每月應負擔之保費降為一千六百元,省了六百一十六元,一年就省了七千三百九十二元。
當然投保薪資一調降,相關的勞保保險給付也就縮水,所以建議雇主將每年所節省下來的七千三百九十二元勞保保費拿來投保商業保險,則其所獲得之保障額度會較原來的高,這般精打細算,才能真正把錢花在刀口上。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 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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