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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 勞健保費可遞延三年

節省勞健保費有「撇步」(專欄連載020)
(每週一、週四更新)

育嬰留職停薪 勞健保費可遞延三年

 俗話說:三歲前定終身。小孩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專家指出,小孩出生後如能得到父母親細心的呵護與關照的話,將來心智與人格比較健全,所以,小孩在三歲前的教養是非常重要的

 為避免父母因為撫育小孩而丟掉工作,九十
一年三月八日施行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訂定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措施。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自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年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常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且這項權利於男性或女性受僱者均適用。

 當受僱者依規定請求育嬰留停時,雇
主不得拒絕,除非有正當理由,另雇主亦不得因受僱者請求育嬰留職停薪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有違反,可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過,受僱者的配偶如未就業的話,因配偶可擔任育嬰之工作,故該受僱者就不適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如配偶有不適任育嬰之情形,不在此限。

 再者,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如受僱於民營企
業,該社會保險係指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該續保原有社會保險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而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另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續保勞保,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並應於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投保,而其投保手續、投保金額、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均依各該相關法令辦理。

 要提醒的是,勞委會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勞動三字第○九一○○三
○九五○號函規定,對於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下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亦適用之。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 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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