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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勞健保費有「撇步」(專欄連載021) (每週一、週四更新)
無力負擔健保費之原住民 可獲全額補助
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的精神,政府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等相關法令。
根據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故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發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以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
根據「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其所補助的對象為: (一) 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
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需另外提出申請。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應攜帶印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有關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將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承辦人員,依規定及事實確實審核。
至於補助方式,其規定為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健保局。要提醒的是,雖具原住民身分,但不符合投保健保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或雖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投保健保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但年齡滿二十歲至未滿五十五歲者,非屬補助對象;設籍台東縣蘭嶼鄉之原住民若非屬投保健保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者,亦不屬補助對象。
文∕中華人事主管協會顧問 簡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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