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人員長工時已是國內醫護產業之常態,幾經醫護人員之爭取,主管機關衛福部方於壓力之下,要求醫療院所就護理人員之工作時間進行調整。103年元旦起所有醫護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皆必須依據勞基法工時規定,引起社會廣泛注意與討論。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資深講師陳實仁指出,醫護人員早在民國87年起即已被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只是許多醫護人員的工作內容是屬勞委會公告之84條之1的責任制工作者,其工時可另為約定,不適用勞基法工時之內容。
工時規定初衷─保護勞動者
陳實仁表示,勞基法的工時規定的目的,即是為保護勞動者於工作一定期間能獲得充分的休息,以維持勞動者身心之健康。因此,法條中對休息休假之規定遠多於工作時間之規定,由此即可看出勞工工作時間保護之重要。但是雇主為經營上之效率,及勞動力使用之成本考量,皆會將工作時間之使用達於上限,以最有利於事業單位經營之模式計算,遂常會違反法律之規定;例如以月休6天,自認無違反勞基法之工時規定,但事實上有可能違反例假(每7天必須有1日休息)、違反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連續工作集中休假,每周工時超時)等。
加班超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陳實仁強調,加班超時工作規定應屬勞基法中工時之例外規定,因此勞基法中對於員工超時規定,不但有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上限規定,更必須經勞資會議決議及勞工本人不反對,許多雇主往往忽略這一點,甚至在計算工時與勞動成本時一併計入,以有加班機會作為福利誘因,並做為員工收入高的徵才廣告,殊不知這正是血汗工廠之寫照。
落實工時規定 磁吸人才 共創雙贏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呼籲,長工時絕不是勤勞美德的表現,工作的聰明又有效率才是有創意,企業主應確切落實勞基法中的工時規定,以盡保護勞工的最大責任。員工是企業最大的資產,企業致力維護員工權益的企業,方能磁吸更多人才,達成「企業為人才打造願景」、「人才為企業創造利潤」的雙贏關鍵。
新聞來源: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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