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近期作出決定,雇主未依法按勞工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將不再分別就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的處以行政罰鍰。這是自今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施行後,首宗適用一事不二罰法理的勞保案件。
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未按勞工實際薪資投保勞保,不論是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一經查證屬實,將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就業保險的部分,依就保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四倍罰鍰。
不過,依就保法及第四十條規定,除了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公保養老給付,或受雇於依法免辦登記的雇主或機構者外,勞工只要一經雇主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便同時取得就保被保險人身分;且就保月投保薪資的申報與調整,準用勞保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僅需依勞保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申報調整勞保投保薪資的同時,就保投保薪資即具有同步調整的效力。
據此,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0950090266號決定書即指出,雇主未依規定按實申報勞工投保薪資,雖分別符合勞保與就保的處罰條件,但不論就法律或事實面來看,都僅為一個消極行為;故根據行政罰法第廿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主管機關僅能從高依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裁處。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雇主將勞工勞保薪資以多報少,主管機關雖僅能依勞保條例進行裁處,但勞工若在投保期間出現傷病、職災甚至資遣的情況時,其短報所造成勞工勞保給付或失業給付的損失金額,仍須由雇主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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