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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支薪「可罰150萬」(106.06.19)

記者呂思逸、吳佩旻

 

    就業市場常見企業以「試用期」名義,給予較差的勞動條件,不少社會新鮮人為求轉正職,加上不清楚法令,權益常受損。勞動部說,勞雇雙方雖可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須給資遣費。

 

    一名媽媽近日在勞動部臉書發問,她女兒找暑期工讀,雇主明說「試用一周,不行就沒薪水」,詢問是否違法。該發問引發網友討論,有網友還說,餐飲、服務業等流動率高工作,雇主幾乎都會表明「沒做滿七天,沒錢領」。

 

    各行業假「試用期」之名,行剝削之實的案例時有所聞。一名出版社倉管人員就說,面試時雇主說晚上六點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點,雇主卻說「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加班費」;青年九五聯盟也說,不只常見試用期薪水遠低於正職,還有雇主甚至要求第一個月無薪實習,以便了解公司運作;也有人到遊留學機構工作,試用三個月都沒勞健保。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都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甚至可再加重五成,罰到一百五十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勞雇雙方雖可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試用期」,但不僅應給薪,工資也須至少比照基本工資,除每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加班也應有加班費,休假也應「一例一休」,雇主也應提繳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的新制勞退金;雇主也應幫勞工投保勞健保。

 

    「試用期」結束也不能隨意解雇,雇主若認為勞工不適任、要解雇,除了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勞工,也須依比例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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